問題詳情

47 所謂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成「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請問下
列有關「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規定之內容,何者錯誤?
(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雖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 10 人以
上時,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C)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工依仲裁法之規定提起仲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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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A) 第 7 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B)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C) 第 6 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D)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一、提起訴訟。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