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A) 第 39 條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B) 第 4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C)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D) 第 45 條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