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之對象僅限於本國籍勞工,依法獲准居留或得以繼續居留工作之外國人
(B)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C)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指定之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D)勞工遺屬之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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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 (A)第 7 條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二、自營作業者。三、受委任工作者。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B) 第 14 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C) 第 26 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D)第 28 條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