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國家對於少年犯罪案件,特別設立少年法庭,並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另少年法庭採取審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請問:這些主要是基於下列哪一項理由所定的規定? 
(A)保護少年身心健康
(B)少年犯案情節較輕 
(C)司法改革注重專業
(D)維持司法審判公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4259
統計:A(191),B(4),C(3),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Ken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x

【用戶】chiiiiiiiiiiw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本法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1 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第 1-1 條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 34 條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第 73 條審判得不公開之。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