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iiiiiiiiiw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本法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1 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第 1-1 條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 34 條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第 73 條審判得不公開之。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