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ping Cheng】評論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 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