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Han W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在已經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面許多條文已經不適用了。 當時還是「保護」法的時候,第14條是「......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現在是「權益保障」,變成第1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沒有明確標出幾歲了。」2. 附上法規條文沿革之網址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 建議你還是記最新的。
【用戶】Bo-Han W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順便測試一下是否支援html <a class='outlink' o_link="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 target=_blank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256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