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有關中華民國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府秘書長得作為聲請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B)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C)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並置秘書長一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
(D)國家安全會議之固定出席成員除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部會首長外,亦包括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部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1579
統計:A(278),B(8),C(21),D(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家安全會議設置、任務及組織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