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國民之意義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可知具有國籍者為國民,受國家統治權支配國籍之取得1.固有國籍:依出生所由的血緣關係或所在地之國家而取得國籍。包括以下數種情況:(1)屬人主義(血統主義)。(2)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3)折衷主義(屬人兼屬地主義)。2.取得國籍:由出生(血緣及地緣)以外之其他原因取得之國籍。(1)國籍法第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A.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B.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C.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D.歸化者。(D)父母都是中華民國籍在日本出生的恩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