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那】評論
無法律義務管理他人之事:一,為他人:(一)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為自己:(一)不法管理(明知故意)--侵權行為 (二)誤信管理(過失)----不當得利
【Yi Zou】評論
33 所謂不法管理是指: (A)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他人之利益管理 (B)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C)明知為自己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D)明知為自己事務,而為他人之利益管理
【喵言喵語】評論
Q:何謂不法管理? A:行為人明知該事務為他人之事務,但仍為自己之利益處理該事務。
【Ivy╭★】評論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Ⅱ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ex:§179、§184所生之賠償為:損害部分做賠償,但如非法管理,拿我的100元書,賣200元,依§179應返還其利益、§184負損害賠償責任,僅能賠償100元,產生不公不義的形情。§177Ⅱ 想法→明知他人之事務(別人的書)為自己利益管理(賣200可賺100)= 不法管理§177∣ 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200元。債權7大請求權→契、類、無、物、不、侵、其他,§177∣ 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