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何處理?
(A)依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處理
(B)強制徵收
(C)照價收買
(D)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9655
統計:A(6),B(0),C(0),D(2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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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 依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