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送達。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丁於乙律師回國後,將判決書呈交予乙;將判決書送至原告住所,交由原告配偶收受;將判決書送至甲律師事務所,因甲於前日發生重大車禍,成無意識狀態,送醫急救中,乃交由甲之助理丙收受。原告不服本判決,欲提起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原告配偶收受判決書翌日
(B)甲之助理丙收受判決書翌日
(C)乙之助理丁收受判決書翌日
(D)乙之助理丁將判決書呈交乙翌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7512
統計:A(49),B(19),C(344),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Howard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助理丁是經過訴訟代理人律師乙指定的送達代收人,所以助理丁代收後就生送達效力。我覺得這題目出得不好,題目落落長,但很多送達代收人的要件都沒寫出來(¯―¯٥)

【用戶】Yi-ning Che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應該可以丟137條,因為秘書是受僱人所以送達有效,從送達秘書翌日起算

【用戶】小水水為愛向前衝( • ̀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的爭點應該是:複數訴訟代理人之送達有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