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欽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19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 2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整理公務員有1.違法。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九職等以下送公懲會十職等以上送監察院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