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那些非兒童虐待「責任通報」人員?
(A) 教育人員。
(B) 社工人員。
(C) 保育人員。
(D) 鄰居、親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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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相關罰則】第5項~§89;第1項~§100﹝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2﹞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5﹞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7﹞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