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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多久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A) 半年。
(B) 1年。
(C) 2年。
(D) 3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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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提出申訴、再申訴)﹝1﹞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2﹞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3﹞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4﹞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5﹞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6﹞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