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五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683
統計:A(609),B(16),C(3029),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早期療育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

用户評論

Pei-min Yeh】評論

一年後要再評估一次

錢姿螢】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花生】評論

法條又再次修改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