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某甲駕車不慎,撞上路旁某乙的書報攤,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書報攤毀損,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之行為除構成傷害致死罪,尚構成毀損器物罪,應加重其刑
(B)甲之行為構成過失致死罪與毀損器物罪之牽連犯,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C)甲之行為構成過失致死罪與毀損器物罪之想像競合,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甲之行為同時構成重傷罪與毀損器物罪,二罪之間有吸收關係,應論以重傷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2),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國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一)牽連犯:1.意義: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另犯他罪者,稱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2.符合下列之要件者,始構成牽連犯:(1)有二以上之故意行為(2)該二以上之故意行為各觸犯不同之罪名,且此二以上之不同罪名間無結合犯或吸收犯之情形,否則即逕依結合犯或吸收犯處斷。(3)該二以上之行為間具有牽連關係(二)想像競合犯:1.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2.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1)僅一個單一行為(2)必須侵害數個法益(3)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1221-何謂...

【用戶】王揚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毀損不罰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