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一)牽連犯:1.意義: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另犯他罪者,稱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2.符合下列之要件者,始構成牽連犯:(1)有二以上之故意行為(2)該二以上之故意行為各觸犯不同之罪名,且此二以上之不同罪名間無結合犯或吸收犯之情形,否則即逕依結合犯或吸收犯處斷。(3)該二以上之行為間具有牽連關係(二)想像競合犯:1.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2.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1)僅一個單一行為(2)必須侵害數個法益(3)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1221-何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