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依《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A)須雙方債務皆至清償期
(B)須雙方債權皆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D)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5366
統計:A(20),B(216),C(47),D(25),E(0)

用户評論

Anita】評論

民法第334條之規定第一項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依民法335「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WEI】評論

民法第 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