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多久內發給之?
(A)十五日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8889
統計:A(38),B(92),C(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Ⅱ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Ⅲ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Ⅴ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