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Chloe】評論
國籍法第三條的「住所」搭配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來看:…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所以應該是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證而非題目C所稱的「其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我的邏輯是這樣,不知有沒有人有其他的見解?
【Xu Xu】評論
同意最佳解說的(C)外國人申請歸化係以其在永久居留期間之表現為許可歸化之基礎 而且不一定要永久居留
【Melissa Li】評論
(D)歸化期間有工作權 .....這是哪裡有規定?
【via】評論
C是錯在"表現"兩個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