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根據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的《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義務?
(A)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Tai Fong Lee】評論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D)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