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ssi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雇主或自營業主。(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 27 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