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Chun】評論
(一)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黨團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