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幼苗】評論
國防部設置→地區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最高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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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5條(地區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6條(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7條(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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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設置→地區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最高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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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5條(地區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6條(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7條(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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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5條(地區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6條(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軍事審判法 第17條(最高軍事法院之設置)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