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庭瑜】評論
第 138-2 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
【Buscle】評論
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