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參】評論
合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基於公益或其他特別之重大事由,有失其效力之必要者,稱為廢止(註一)。按合法之行政處分既已具備一定之效力,理應維持其效力,惟因行政處分作成後之原因,為避免公益遭受嚴重之影響,原處分機關對合法之行政處分,自得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權之行使,因合法之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益而有不同,故應分別視之。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合法-廢止違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