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瑞】評論
第31條(6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之建立與早療服務之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