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災害區域跨越二...
【沐春】評論
災害防救法 第 3 條 第2項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