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 Ch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31條(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D),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B):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C)。 ............第10條(被保險人之類別)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