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補充保費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課徵範圍涵蓋租金收入與利息所得
(B)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之部分者,免予扣取
(C)課徵範圍涵蓋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無固定雇主者之薪資所得亦在扣取範圍
(D)補充保險費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5535
統計:A(23),B(79),C(137),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百變怪(106高普社會行政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二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第二類保險人為無固定雇主!

【用戶】Eve Ch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31條(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D),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B):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C)。 ............第10條(被保險人之類別)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