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民意代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事由?
(A)犯貪污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3 個月以上者
(C)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尚未確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7769
統計:A(15),B(23),C(646),D(16),E(0)

用户評論

沈默】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79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