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 (追訴權時效)1未5 1,3,10 3,10,20 10上30(口訣:伊餵吾,衣衫食,衫濕愛妳,石上想妳)
【暄】評論
罪狀追訴權行刑權死、無期、十年↑有期30年40年三年~十年有期20年30年一年~三年有期10年15年一年↓有期、罰金、拘役5年7年起日1犯罪成立時2若有繼續,則以行為終止日1裁判確定日起2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則以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刑法 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