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品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5、重要人事案件。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三)、「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例如: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四)、「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