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EE】評論
住宅=2500m2其他用途=300+400+500+600+700=2500m2住宅=其他用途 依(四)檢討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自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 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 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 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 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