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e Chen】評論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第五次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自然人)第3次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