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下列何項「未」有上限之規定?
(A)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B)國民年金保險
(C)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及生育費
(D)購屋借款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4952
統計:A(53),B(20),C(538),D(11),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所得稅法第17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