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乙於同年 2 月 1 日向其借款 10 萬元,並當場如數交付,約定 3 個月內償還,惟乙屆期不還借款等語。乙辯稱:乙雖向甲借款未還,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緩期給付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B)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C)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須經甲同意,即得為乙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D)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給付判決者,得於判決內依法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甲之金額
(E)乙如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困難0.294118
統計:A(10),B(3),C(3),D(9),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