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嬅】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提起覆議
【ʕ•ٹ•ʔ】評論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