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評論
A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
【Cindy】評論
第31條~第一級、第二級管藥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詳見29、30條)規定轉讓者,不再此限(D)申請歇業者,其結存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歇業---永久停業,如果不得借貸轉讓,那就只能丟掉豈不是很浪費XD,所以可以轉讓給別人
【硯】評論
暫時停業(暫停) : 一年以下
【Abbie】評論
第30條(歇業或停業之處理程序)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轉報食品藥物署。第31條(借貸或轉讓之限制)【相關罰則】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所以歇業是可以轉讓的,而且沒有級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