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g Romild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5 條 (部分內文節錄)「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KeyWor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