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樺】評論
比較一下:若要解聘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剛好相反呢,好容易記錯ˊˋ
【侯慧如】評論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 1/2出席 2/3通過 解聘教師 2/3 出席1/2 通過
【Chang Po-Feng】評論
教師法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1 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