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就要考上!】評論
第16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五、民國38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nnnnnnnnnnnnnn六、民國76年11月1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