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qn2q】評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假處分之要件)
【湯姆】評論
整理前輩們及網路資料如下:(A)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1、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物現狀之假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適用情況不同,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D)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應為「假扣押」,非「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第 293 條第 1 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