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恩】評論
(a)、(b)是依郵政法45條(c)是依郵政法37條、44條
【朱雅玲】評論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 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二、 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小葉丁香】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C)。 第四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C)。第四十五條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A)。 二、 故意延誤載運郵件(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