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發展遲緩主要是指六歲以下障礙類別尚不明確或不宜過早給予標記之有特殊需求兒童的總稱。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ycy0327】評論
補充樓上的法源: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