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根據釋字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 → 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之初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性質上相當於設在最高法院之終審職業懲戒法庭。所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一事不再理)。相關考題參考:13 A 律師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經律師懲戒委員會處以停業六個月之處分,A 不服提出覆審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亦維持原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法院終局判決,故 A 不得聲明不服 (B)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 A 得提起行政訴訟 (C)律師懲戒之終局決定相當於行政處分,故 A 得提起訴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