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乙參加中東旅遊團,其中最後一站係於返程前最後一日至耶路撒冷朝聖,詎料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爆發戰爭,為顧及遊客安全,旅行社丙乃變更該日旅遊內容為至麥加朝聖,依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基於宗教信仰理由,得不同意丙變更旅遊內容,要求繼續行程,否則丙應賠償其損害
(B)甲不同意丙變更旅遊內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丙將其送至原定旅遊地耶路撒冷
(C)乙因旅途疲累,擬提前返國,藉機主張不同意變更,終止契約並要求丙將其免費送回原出發地臺灣
(D)甲乙因不同理由皆不同意變更旅遊內容至麥加朝聖,丙雖應甲乙要求,於契約終止後先行支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臺灣,但於回臺6個月後第1週,先後分別向甲乙主張其所支付費用係屬墊付性質,請求附加利息償還,甲乙皆不得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115
統計:A(6),B(15),C(7),D(87),E(0)

用户評論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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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