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3571
統計:A(270),B(18),C(19),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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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院長)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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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庭長)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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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分院之編制)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