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最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陳柏昌】評論

第十三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nnnnnnnn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