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zhen Li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Rock】評論
看到這題有點覺得公務員難為啊!
【Chia-Chun Cha】評論
處罰競合:刑事+懲戒=刑懲併行刑事+行政罰=刑事懲戒+懲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