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wei T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6條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幼兒。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三、有曠職之紀錄。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延長病假指「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