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出租人出賣基地時,得請求出租人一併出賣其房屋
(C)得請求出租人移轉基地所有權
(D)得請求出租人為基地抵押權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1272
統計:A(1247),B(120),C(14),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地上權、民法筆記1

用户評論

洪小修】評論

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dolphinbless】評論

承租人/出租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